TPP各章初步觀察-投資章

作者:Nikolai
實際內文出來後,可以看到這是個「美國標準」的投資規範,與美國2012 model BIT非常相近。

1.投資定義:

一樣採取廣泛定義,有趣的是對債券、放款等行為的處置。有些BIT看到阿根廷債務危機的前車之鑑,把單純的債券違約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或是不給仲裁權利,TPP則沒有完全排除,只是在本條明文規定必須具備投資的幾個特性才在保護範圍內,且在註腳中強調長期債券比較有可能屬於投資,短期的不算數。這部分完全反映了美國的BIT標準。

附件9-G也對公債做特別規定,規定債券違約本身不當然構成得仲裁事由,必須構成其他實體義務的違反。也沒有排除債券本身的成為投資的適格或是成為仲裁的標的。(但若是Debt restructuring的情形另有保護)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註腳特別規定一國對另一國的貸款不構成投資。或許是為了保護TPP中許多ODA的接受國,特別做此規定吧。此外,法院的判決、命令本身也不算是投資。

2.實體義務:

在摘要中就提到,TPP投資章有許多條文保障地主國的合理規制權限。這些條文包括將FET與完全保護限於習慣國際法的保護水準,徵收補償條款採取比例原則式/正當信賴式規範等等。第9.15條也規定得在合乎本章的情況下出於環境保護等考量對投資進行規制等等,基本上也採取美式BIT規制方式。跟最近一些其他IIA,例如ACIA實際上並沒有特別加強保護地主國權限。
3.程序義務:
在程序義務上有些設計保護地主國,例如規定原告負所有要件的舉證責任、被控方得提出對方仲裁顯無理由的抗辯(有點像美國訴訟程序的summary judgement,在2012年版的BIT範本中就有),還有最有趣的「反訴」(counter-claim)機制。如果原告是依據投資授權或投資契約提起仲裁,這時候地主國可以裡用同一程序反訴。這應該是TPP的新發明,其他IIA中好像沒看過這種條文。
第三方、透明性的要求跟美國BIT差不多,但有趣的是TPP為了未來可能的投資上訴機制預作準備。若未來設有新的投資仲裁上訴機制,TPP的會員國均同意投資仲裁結果得上訴至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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