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的監督問題補充

9/25補充:完整的研討會逐字記錄
http://csil.org.tw/home/2014/09/05/%E5%85%A9%E5%B2%B8%E5%8D%94%E8%AD%B0%E7%9B%A3%E7%9D%A3%E6%B3%95%E5%88%B6%E5%8C%96%E7%A0%94%E8%A8%8E%E6%9C%83%E7%B4%80%E5%AF%A6/

耐斯方狗:有位好同志給寄來了好東西,內容是他聽得一個研討會摘要,我這就把原文放上來了,謝謝這位好同志。

5/20兩岸監督法治研討會重點摘要
一、美國部分:
1.TPA介紹略
2.談判部分:
提到美國現在TPP談判的困境,對內是有民主黨跟共和黨中茶黨的嚴厲反對,不延展TPA,而且看來文本拿回來也不會輕易地批准;對外則是因為拿不到TPA授權,加上之前國會修改美韓FTA,所以讓日本在內的盟國深感疑慮,擔心跟美國談好後國會又要求更進一步的讓步,因此談判進度遲緩。

二、韓國:
1.制度介紹:
韓國自2011年學了整套TPA的程序過來,專門適用於所有的貿易談判(似乎不像美國可以選擇不拿TPA而事後給國會修改。韓國教授認為,以他參與的經驗來看,這套制度很多事前事中參與,沒什麼意義,因為在這些階段能夠給國會的資訊很少。
另外此法對於資訊揭露有些限制(即使是對國會的),允許行政機關在「談判對手要求保密」、「基於談判需求而有必要」的狀況下不予揭露,因此目前還看不出效果。比較值得嘉許的是,新法下籌組了常設的諮詢小組,由貿法教授跟律師組成,一方面可以發揮經驗傳承、教育的效果(韓國官員兩三年一調,新手很容易沒經驗…)。韓國教授還說,韓國人不相信政府,但是很相信教授,所以教授們可以幫忙說服大眾。

2.其他有趣的議題:
教授對於TPP跟美韓FTA受到諸多抗議感到很無奈,看起來他不是太喜歡這個修法對於擴大參與的修正。另外他提到了一些韓國政黨鬥爭的現象,例如之前推動美韓FTA的執政黨下野後,居然開始反對美韓FTA,而且還主張自己一直都反對美韓FTA,最後國會請這位教授去蒐集資料跟作證當初到底是誰支持FTA…

三、新加坡:
1.制度介紹:
新加坡是個有直選總統的內閣制國家(好怪),又因為實際上一黨獨大,加上崇尚技術官員,FTA都是雙方合作研究報告出一出,從談判到生效基本都在三年內完成。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是二元論國家,所有條約內容都要重新經過立法才能在國內法發揮效力,只是從來沒什麼爭議。

2.其他有趣的議題:
不過這種談判速度,跟新加坡沒有農業也有關係,少一個阻力。另外談起產業界的聲音,雖然制度上沒有設計給他們發聲的機會,但是幾乎所有重要的產業都跟「淡馬錫」或多或少有關,他們自有管道上達天聽。

四、台灣:
台灣部分是廖元豪老師報告的,我就他的報告順序摘要一下。

1.兩岸協議怎麼監督?
廖元豪老師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把329號的精神寫進去(補充,個人認為貿易法第7條更像一點),所以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模式。另外在廖老師的解釋下,兩岸條例第五條的備查是跟緊急命令的備查相同,也就是單純的告知,國會沒有審查的權限。(比現行行政命令審查模式還要更極端)
對於應該備查還是審查,廖老師認為服貿的事項看起來都落在法規命令的範圍內,而且授權其實跟其他法律比起來是相對明確的(包括兩岸條例第73條)。至於根據重要性理論是不是應該以法律定之,廖元豪老師認為經濟事項的法律保留密度其實比較低,而且並沒有「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變更,不見得非要立法,特別是在目前幾乎都已經授權行政機關裁量的狀況下,立法權對這些命令的介入正當性會更低。[補充,這與廖元豪老師認為憲法上存有較大行政保留空間有關]
不過如果有疑義的話,就像釋字543號處理過緊急命令的審查跟備查問題,行政立法有疑義就請司法解決,也不會沒有辦法。

2.現存國會監督是否不足?
廖元豪老師認為,即使在上述架構下,立法權仍然有很多武器可以對抗行政權。例如透過重新立法的方式,廢止或變更服貿在國內的效力;或是收回授權,不給某些服貿的事項透過行政命令進行等等。所以目前不會監督不足,只是如果國會想要擴大監督,在不過度侵入行政權範圍內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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