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巴別塔
本篇討論內容為,1.服貿協定的內容跟其他FTA的比較,2.澄清常見的錯誤理解、3.解釋若批准後我們有什麼方式更動協定
耐斯方狗:「老實說,我覺得比起咱們討論的程序問題,台灣人還比較憂心服貿協定內到底簽了什麼。」
Nikolai:「這是程序不足的副作用,馬政府沒講清楚到底裡面有什麼,又急著通過,就弄成這個樣子了。」
Nikolai:「我想我們也沒辦法逐一討論每個產業,但是還是可以找一些比較基準。例如實際上,跟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比起來,兩岸服貿協定開放的程度頗低。」
Nikolai:「這裡要先講一個前提,那就是我國跟中國大陸,都是WTO的會員。WTO的會員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底下,雖然可以決定要開放那些領域,但是一旦開放,就得對所有會員開放。[1]例如我們決定在WTO下開放法律服務業,當然就有義務對所有會員國開放,也包括中國大陸在內。」
Nikolai:「但我國跟中國大陸的關係不同,我國是看準了中國大陸不會在WTO告我們,對中國大陸從來沒遵守WTO的義務。所以一般的FTA談判,都是以WTO為基礎往上加的,但我國跟中國大陸談的就不見得。舉例來說,這次爭議很大的電信業,我國在WTO開放的類型就比服務貿易協定要多,之所以會這樣,就是因為我國對中國大陸始終沒有滿足WTO的義務。相對的中國大陸對我國則是早就滿足了WTO下的義務,或許也是不給我們機會告他們吧。」
Nikolai:「這就是為什麼說,其實問題不是出在協定內容特別糟糕。」
巴別塔:「所以更可以看出,如果服務貿易協定是跟其他國家簽訂的話,絕對不至於引發今天的局面。關鍵在於是跟中國大陸簽,那就不得不當心了。」
Nikolai:「我同意,另外,有些人認為兩岸服務貿易協定,開放項目的減讓表不好讀,又用聯合國產品總分類(United Nations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分類是故意讓人看不懂。其實不是的,只要去WTO網站查一下各國的服務貿易承諾表,就可以看到,這種表格的寫法基本上是大家共通的格式。用CPC代碼也不是故意要讓別人看不懂,而是談判上有需要。CPC就是為了各國經貿談判時,能夠有一致的標準,不然各國對產業的定義不同,很容易為了開放的是什麼內容爭執。」
Nikolai:「最後補充一點,開放的項目數字本身不是很重要,政府表示我國開放了64項,大陸開放了80項,只能稍微參考一下,還是要整體來看看才行。」
(補充)後續的討論:
批准以後有什麼方式調整服務貿易協定?
Nikolai:「我後來看到有人說服務貿易協定要三年才能終止,這其實搞混了定義。加入服務貿易協定後,我們如果覺得不喜歡,至少有三種方式可以調整:第一、終止整個ECFA(包括服貿、貨貿、投保協議);第二、引用「一般例外」暫停義務;第三、修改承諾表。」
第一:終止ECFA全體
Nikolai:「先從第一點開始說起,ECFA跟其他FTA相似,留有一個逃生門。」
【ECFA: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
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
文本問題展開協商。】
Nikolai:「這個逃生門允許我國在不滿意的狀況下逃脫,可以單方終止所有的義務。這個就包括服務貿易協定,因為服務貿易協定跟其他協定,都是ECFA 13條所稱的後續協議,構成ECFA的一部分。」
【ECFA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
的一部分。 】
Nikolai:「所以至少我國還有個最終手段,如果不喜歡還可以把ECFA整包退掉。」
巴別塔:「這恐怕不大容易,特別是一旦雙方經濟整合更深的情形下,要單方解除所付出的代價會比現在更高。事前的審查不能因為事後可以終止取代或是放鬆。」
Nikolai:「你說的沒錯,所以說這是最終手段。你可以想像,就像火災時至少我們有個逃生門可以走,但是總得犧牲掉一些家當。」
耐斯方狗:「事後可以終止當然不能取代事前審查,一定的。可考慮要不要批准前,這可不可以終止總是要納入考量的。有條活路總不比沒有差吧?我這兒看到好多扯淡的資訊,說什麼要等三年才能終止,馬英九騙人之類的。我拿你這資料批評他們胡鄒,他們倒是毫不害羞地跟我說:那又怎樣,實際上不可行啊。我怎麼遭得住這種的。
耐斯方狗:「實際上不可行那就把出口拿掉好啦,他們又不願意,這還不表示可單方終止還是很重要麼。要服務貿易協定真這麼可怕,還真擔心犧牲其他利益?給假資料騙的一愣一愣,又給人指出明顯的問題,回頭再惱羞成怒的說什麼不可行等於沒有,這還怎麼交流?」
Nikolai:「我同意是不能取代事前審查的,至於有人問起終止可不可行,我的回答是有比沒有好,可不可行到時候就知道了。」
第二:暫停義務
Nikolai:「第二條路是暫停我方的義務,也就是暫時不開放或是減少開放,這在ECFA跟服務貿易協定都有提到:」
【ECFA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
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
【服務貿易協定 十一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
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Nikolai:「這是說,在WTO的例外情形,我們可以引用過來,合法的暫時不履行義務。比較重要的例外,比如服務貿易總協定下就有一些例外:」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十四條
一般性例外規定
本協定不得禁止會員為下列目的之所需,而採取或執行之措施;…:
(a)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1]所需者;
(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所需者;
(c)為確保與下列事項有關且不違反本協定規定之法律或命令之遵行所需者:
(i)為防止欺騙或詐欺行為或為處理因服務契約違約之影響;
(ii)為保護與個人資料之處理及散佈有關之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紀錄或帳目之隱密性;
(iii)安全;
….
第十四條之一
國家安全之例外
- 本協定不得解釋為:
(a)要求會員提供其認為揭露係不利於其基本安全利益之資訊;或
(b)阻止會員採取其認為防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需之行動:
(i)關於服務之提供,係為直接或間接供應軍事設施之目的;
(ii)關於可分裂與可融合之物質,或用以製造該等物質之原料;
(iii)戰時或在其他國際關係緊急時採取之措施;或
(c)阻止會員依其在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之行動。】
Nikolai:「而且有趣的是,因為我國跟中國大陸之間沒有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雙方都可以自行詮釋、引用這些例外,沒有權威的解釋。順帶一提,為什麼沒有強制爭端解決機制呢?這不只是中國大陸不喜歡,我國也不大喜歡,畢竟我們有很多地方不是很願意給中國大陸空間。不只中國大陸可能用潛規則擋住我國,我國也很想保留空間,繼續用各種行政規範限制中國大陸的。」
耐斯方狗:「這也就是說,咱們還有第四種選擇,那就是違法,大不了說話不算話,該開放的都不開,反正你也告不了我。」
Nikolai:「雖然聽起來很無賴,但是確實是這樣沒錯。至少我國在WTO底下就是這麼幹的。」
第三:修改承諾表
Nikolai:「第三條路則是修改承諾表,也就是服務貿易協定17條的問題:」
【服務貿易協定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
Nikolai:「注意不要跟終止規定搞混了,這裡說的是承諾本身的調整。就像是我國現在開放第二類電信,如果不想開放了,把第二類電信的開放承諾撤銷,以後就沒有這個承諾項目了。但是協定本身還是有效的,其他承諾跟義務依然存在。如果是終止,所有的東西都沒有了,也沒有承諾表可以修改或是撤銷了。這跟暫停義務也不一樣,暫停義務只是暫時停止,緊急狀況結束後就要恢復的。」
Nikolai:「所謂三年的限制就是這裡來的,很多資料都搞錯了,以為這就是三年才能終止,其實不是的。」(例如這篇就是錯誤的:http://newtalk.tw/news/2014/04/03/45969.html)
Nikolai:「還有,所謂的修改前不得比修改後更限制,這叫做Standstill條款,前提是這些項目沒有超過WTO的水準。在一般的FTA裡這很正常,因為大家都是WTO會員,幹嘛要故意簽個比WTO水準還低的FTA。對我國而言才會真的有一點影響,因為我國即使在服貿後,對中國大陸也沒符合WTO的要求。」
Nikolai:「最後就是耐斯方狗剛剛說的,我們也可以耍賴不履行義務,反正中國大陸不會告我們…」
[1] Nikolai當時解釋得很詳細,包括什麼時候可以打破這個原則,有哪些例外可以用等等都說明了,但是這些例外沒有一個適用跟中國大陸之間的關係,於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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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對台灣大學鄭秀玲教授資料的回應,內文並有鄭秀玲教授資料的原始出處:
http://kerwinhh.pixnet.net/blog/post/103888460
2.WTO網站,各國服務貿易承諾表查詢: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commitments_e.htm
3.中央經濟研究院對服務貿易協定的效益分析:
http://www.ecfa.org.tw/Download.aspx?No=39&strT=ECFADoc
4.對上述分析的批評:
http://forecasterror.blogspot.hk/2014/04/government-is-totally-clueless-on.html
http://twstreetcorner.org/2014/04/01/linthunghong/
5.中央經濟研究院李淳研究員對一些基本問題的說明:
http://www.cier.edu.tw/ct.asp?xItem=21222&ctNode=61&mp=1
引用通告: 服貿協定搞啥鬼:總結篇 « 卡塞爾新聞部
感謝你們的分享。有些人基本功課都不做就在大放厥詞。就好比服貿協定17條,不知是知識不足還是故意說謊,同一群人沒多久之前還在講要援用ECFA的規定終止,後來又在說服貿協定無法退回云云…
唉,這種人多了,台灣社會怎能不亂呢。
其實正式名稱是服務貿易協「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