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批准階段的國會監督?
紀錄:耐斯方狗
耐斯方狗:「終於來了…」
(為了看起來順眼,我把討論的內容整理成文章的樣子)
這部分吵得最兇,是整個爭議的導火線,我看還是得製圖說明一下。
咱們就先從普通的,一般的,無害的國際條約談起吧。
一開始有談過的,國際條約的締結大概就是先「談判」、談完了「簽署」、簽署完拿回國內來「批准」。前面談的是談判到簽署,現在咱們來談談條約拿回國來後要怎麼進行批准程序。
首先…巴別塔跟Nikolai特別提醒,國際法上所有國家間的書面協定都叫做條約,但是我國憲法上的條約意思不一樣。我國把國際上的書面協定分為兩種。一種咱們憲法上叫條約,另一種的姑且叫他其他協定吧。很麻煩吧,下面說的條約,只要沒有特別解釋,說的都是憲法上的條約。
這兩種東西的國內程序不同,條約是立法院要審議的,其他協定就不必了。
【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這個區分方式很眼熟?咱們等下再仔細談談。
這種區分方式,是由釋字329號來的,現在給訂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裡邊。釋字329跟準則第三條說了,下面這些東西叫做條約: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
為何。】
釋字329說,條約嘛,是要經過立法院審議的。前兩個「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跟「定有批准條款者」當然要送立法院沒甚問題,後兩個「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跟「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通常也要送立法院審議,但若是有「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三種情形,可以不必送立法院。
然後釋字329又說了,不必送立法院的國際書面協定,「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是不是更熟悉了啊?)
所以對一般的條約,我們國家是這樣處理的:
可是這就完了嗎?還沒有,這一步只決定了誰來審,還沒決定怎麼審。
分歧路線一:條約的審議方式
怎麼審咱們關心的是兩個問題,那就是立法院可不可以「逐條表決」還有「修改文字」。先從文字上來看看,所謂的審議,代表立法院要「審查」跟「決議」。但是審查的方式又跟法律不一樣: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這表示條約是只經過兩個讀會的,但是這沒有解決我們的問題。
這時候只好翻開釋字391的理由書來,瞧瞧他寫什麼:「立法院審議各種議案之過程及方式,……有僅須二讀者(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議案),更有雖經二讀,但實質上未作逐條討論即付表決者,此類議案通常為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蓋審議時如對行政院提出之原案作條文之修改或文字之更動,勢將重開國際談判,如屬多邊公約,締約國為數甚多,重新談判殆無可能,立法機關僅有批准與否之權。」
這說的是立法院原則上只能對條約通過與不通過表決,不能逐條表決也不能修改內文。理由是整份條約是一體的,對方願意跟你簽第一部分給你好處,可能是因為第二部分裡面你給了對方一些好處。要是逐條表決跟修改內文,搞不好國會把第二部分拿掉了,只留下對方給你好處的第一部分,對方難道甘心吞下去?所以除非一開始就談好雙方可以選一些東西不要,不然部分否決或修改內文,幾乎肯定要重新談判。基於實際上的好處,國會通常不會這麼做。
不過很遺憾的,雖然理論上大法官的解釋該有拘束力,但後來我國立法院部分否決條約的情形還是不少。
(Nikolai補充:但是391號這段解釋其實是徬論,又是在理由書,跟原本要解釋的東西無關,有沒有拘束力有爭議。也有人提出同樣一段話有可能只是大法官在描述現況而已。還有大學時代的學長提醒我,多邊條約在批准時,國會可以提出保留,如果照391號解釋,我國就沒辦法這麼提了。[1])
分歧路線二:其他協定的審議方式
前面提過的,大法官在329號裡說這些協定不用進立法院,就按照訂立法規或行政程序處理。但具體怎麼做就沒講清楚了。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也沒說清楚,只說了總之是不用經過立法院的。
【第 10 條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
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萬一對於手上的文件屬於條約、還是其他協定性質有爭議怎麼辦?
很不幸的,目前只有《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有規定,而且只規定了行政權內部有爭議時怎麼處理,如果立法跟行政產生爭議時,全然沒有規範。
就因為跟條約跟其他協定的審議弄得不清不楚,吵了好些年也沒見緩解,就有人主張早該把條約審議跟監督方式,另外立個專門的法律。可惜這主意雖好,卻沒太多人感興趣,吵了好些年也沒立出來。類似的爭議還一路延燒到兩岸協議的審查上,這就是咱們爭論的重點所在。
好啦,最後就用這張圖把目前條約跟協定的批准模式整理出來。
[1]保留是個國際法上的概念,有興趣的朋友們請參閱Nikolai好同志發的那篇文章,我把談保留的段落擷取出來:「什麼叫做保留?假設一下今天有份契約擺在你眼前,其中有一條要你每天倒立五分鐘,你覺得看了不順眼把它畫掉,然後簽了字,劃掉的就叫做保留。假設人家想想好吧要你倒立也沒什麼意思,同意你把那些地方劃掉,他以後就不能叫你倒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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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從國際法看對外談判及審議程序(紐約大學研究生Kai-Chih Chang: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kai-chih-chang/%E5%BE%9E%E5%9C%8B%E9%9A%9B%E6%B3%95%E7%9C%8B%E5%B0%8D%E5%A4%96%E8%AB%87%E5%88%A4%E5%8F%8A%E5%AF%A9%E8%AD%B0%E7%A8%8B%E5%BA%8F%E4%B8%8A%E7%AF%87/668381463218122
2.我國條約締結程序(服貿科普文計畫):
http://popularintllaw.wordpress.com/2014/03/27/%E6%A2%9D%E7%B4%84%E5%8F%8A%E5%85%A9%E5%B2%B8%E5%8D%94%E8%AD%B0%E7%B7%A0%E7%B5%90%E7%A8%8B%E5%BA%8F/
引用通告: 服貿協定搞啥鬼:總結篇 « 卡塞爾新聞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