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搞啥鬼,黑箱作業篇(三)

問題三,締約階段欠缺國會監督?

結論:事實上,服務貿易協定談判中,曾數次到立法院報告。而且法律上締約中到立法院報告也不是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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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斯方狗:「還有一種主張認為,服務貿易協定在談判中,欠缺國會監督,也是黑箱。我倒是不這麼覺得,我國一般的條約也不要求締約前的國會監督啊。」

 耐斯方狗:我國法制下,區分為普通的國際書面協定,就是一般國際法上的條約。還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兩岸協議兩種,分別用不同的監督方式。不過不管是哪一種,都沒有明文規定談判中要到立法院報告的義務。監督的主要方法,還是在事後的審查上。」

Nikolai「等一下,我先問個事實問題,服務貿易協定在談判中真的沒到立法院報告嗎?」

耐斯方狗:有,其實有到立法院報告過好幾次。但是立委同志們不是很滿意報告內容。那時候新聞還報過,不知道怎麼回事後來就變成立法院不知情了。」

耐斯方狗:「可能對報告內容不是特別滿意,舉例來說當時爭執過的內容包括衝擊評估報告太晚提出,對細節的說明不足,沒辦法提出當時談成的條文跟減讓內容都包括在內。不過說真的,還沒談到最終階段前,這種東西也不容易拿出來吧。還是問一下Nikolai其他國家是怎麼做的?」

Nikolai「你不先說明一下我國是怎麼做的嗎?我反而不大清楚我國是怎麼進行條約審查的。」

耐斯方狗:我可以用很簡單的一句話說完:我國在這個階段沒有任何要求。」

耐斯方狗:好啦,我國條約─也就是兩岸協議以外的國際書面協定,由立法院審查的法源是憲法第63條,但是對於審查的方式迄今沒有法律規定。而是以《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加以規範,但在該準則中也找不到對談判中審議的規範。

 【憲法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相對於一般的條約,兩岸協議審查的問題就更大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只規定了簽署後要分兩種不同的類型,審查或是備查,沒說還在談判的時候要怎麼處理。可以說我們對條約談判中的監督是沒有明文規範的。」

耐斯方狗:「現在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用部會報告的形式進行的。」

 Nikolai:「這樣說來,我國的狀況其實跟美國TPA立法前很相似。那個年代就像剛剛說過的,行政權出去談判沒有國會監督,回國後國會就不會乖乖批准。後來通過了TPA,變成事前授權與設定目標,事中積極的監督,事後就打包通過或是否決,不過因為有事前授權跟談判中的監督,通常還是會通過。這剛剛講過了。

TPA談判監督的方式,是要求行政方,與國會的各委員會,保持緊密的會談跟進度報告,必要時也要進一步的諮詢等等。而且,最遲在簽屬條約前90天要通知國會,簽署前也要提出經濟衝擊評估報告等等,規定的很仔細。歐盟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對外經貿談判中,談判過程都持續受到民意機關的監督。」

耐斯方狗:「之前看到有人轉貼一篇文章寫我國與美國的制度比較…」(文章請見http://udn.com/NEWS/OPINION/X1/8572008.shtml)

Nikolai:「這位楊老師好像沒弄清楚,TPA能在審議階段放這麼寬,是因為前面國會就參與了。要說透明性,我國又沒有這種參與機制,單純比締約後批准的部分比TPA要透明不大恰當吧。但事後審議的問題我們等一下再討論?」

巴別塔:「締約之後才真的是大問題…」

耐斯方狗:「我總結一下我的意見,談判中沒有國會介入這事兒嘛,我覺得不是什麼問題,因為1.事實上有向立法院報告其實已經做到了;2.談判中間本來就沒有法定監督程序。」

Nikolai:「需不需要事中審查,還有要報告的多仔細,是選擇問題。其實我不覺得一定要有事前或是事中審查,事後在立法院審的夠仔細也可以。從服貿協議引起的爭議來看,雖然目前的制度下不做沒有違法,但是可以考慮增加事中審查的規定。

——

延伸閱讀:

締約前曾到立法院報告數次部分:

  1.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查查看締約前的報告內容):
    http://lis.ly.gov.tw/
  2. ECFA網站的國會監督部分說明: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Intro.aspx?pid=7&cid=26&pageid=0

 

其他國家的貿易監督機制:

  1. 歐盟的貿易談判透明性: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3/june/tradoc_151381.pdf
  2. 歐盟的貿易監督機制(引自服貿科普計劃):
    http://popularintllaw.wordpress.com/2014/04/12/%E4%BB%96%E5%B1%B1%E4%B9%8B%E7%9F%B3%EF%BC%9A%E6%AD%90%E7%9B%9F%E6%80%8E%E9%BA%BC%E7%9B%A3%E7%9D%A3%E7%B6%93%E8%B2%BF%E5%8D%94%E5%AE%9A%E7%9A%84%E7%B7%A0%E7%B5%90%E5%91%A2%EF%BC%9F/
  3. TPA的國會監督機制:
    https://www.fas.org/sgp/crs/misc/RL33743.pdf
  4. 紐約大學研究生Kai-Chih-Chang介紹TPA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kai-chih-chang/%E4%BB%96%E5%B1%B1%E4%B9%8B%E7%9F%B3%E5%8F%AF%E4%BB%A5%E6%94%BB%E9%8C%AF%E7%BE%8E%E5%9C%8B%E5%B0%8D%E5%A4%96%E8%B2%BF%E6%98%93%E8%AB%87%E5%88%A4%E5%8F%8A%E5%AF%A9%E8%AD%B0%E7%A8%8B%E5%BA%8F%E4%B8%8B%E7%AF%87/668693083186960
  5. 政治大學廖元豪教授對TPA的介紹:
    http://www.monsoon.org.tw/detail.php?id=70
  6. 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處對TPA的介紹:
    http://www.ustr.gov/trade-topics/trade-promotion-authority
  7. 美國、歐盟等四國的貿易談判程序、各種參與與監督,取自Trade Imbalance:The Struggle to Weigh Human Rights Concerns in Trade Policymaking一書,2007年由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出版:
    https://www.facebook.com/1460411627523834/photos/a.1464229633808700.1073741829.1460411627523834/1464229650475365/?type=1&theater
  8. 中研院歐美所吳建輝研究員在蘋果日報的投書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320/3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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