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總統府就該羈押嗎?

作者:巴別塔

 衝撞總統府一事在司法上餘波盪漾,報紙上甚至以司法爛戲形容懸而未決的羈押決定,並表示事涉國安早就應該羈押,偏偏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自以為是。

 
這樣說法對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們不大公平。
 
在現代國家,相信沒有人可以接受不經審判就處罰嫌犯,很多人還會說這是違反「正當程序」的(還記得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時,有多少人為了馬總統指責王院長叫屈?)。但所謂的羈押,其實正是在審判前就把犯罪嫌疑人關起來。還不確定有沒有罪的情況下就把人關起來,制度上必須非常小心,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對於羈押的發動,限制頗為嚴格。

 

其次,羈押的目的並不在於處罰犯人(畢竟還沒有判決);在我國羈押有兩種類型,其一是預防性羈押,目的是為了防止嫌疑人一再重複犯罪,其二則是保全性的羈押,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保全嫌疑人,好讓審判能夠順利進行。所以從目的來看,只要不羈押也可以確保,嫌疑人無法一再重複犯罪,無法湮滅證據、無法逃離藏匿,就沒有羈押的必要,這也正是刑事訴訟法所強調的。

 
張德正衝撞總統府雖然震動社會,事涉國安。但是這與嫌疑人是否會重複犯罪、是否會湮滅證據或是逃亡卻是無關的,台北地院對此其實也做出了清楚的說明。無論對法院認定沒有羈押必要的理由是否信服,至少就地院法官能夠頂住壓力,回歸羈押目的考量,還是應該給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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