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巴別塔
服務貿易協定簽訂以來一波三折,吸引各方批評意見,本來也是一件美事。但最近有些評論出現比較明顯的錯誤,甚至有些傳聞指出,服務貿易協定文本是大陸方面單方提出,我方一字未改就採納了。這般荒謬的傳言,竟也博得不少市場,甚至據此要求政府在公聽會上提供雙邊談判的會議紀錄以自清。
這誤會著實不小,先不說絲毫不做修改這件事本身幾乎不可能,又在雙邊貿易談判中,絕少國家會對公眾公開完整談判紀錄的,因其內容涉及雙方的種種敏感資訊,要是掀了底牌往後跟其他國家談判頗為不利。因此即使公布也是簡略的版本,而非這方評論想像的完整記錄。
或有以為美國也有相關程序要求資訊公開,但是一來,美國的條約審查程序要求的是對國會的報告,而非將談判文件交給大眾;二來,美國國內法上對條約的分類跟審查程序多樣,從專屬總統特權的行政協定、談判文本只能包裹通過的快速程序(fast track)、文本可能事後受到國會修改的審查模式都有,與我國較為不同,不得不查。
有些評論則懷疑服務貿易協定的談判進展,會影響我國其他經合協定的談判,並以最近成功簽署與星、紐兩國的經合協定作為反例。但是這兩者卻不是絕對的關係,一項貿易談判的膠著影響其他進度是很合理的,尤其是當國會採取逐條審查模式的情形更是如此。強如美國尚且曾經歷由於國會屢次修改條約文本,貿易夥伴對此抗議的狀況,我國又如何能避開這種影響?
況且在台海特殊關係下,與中國大陸的貿易談判一向被其他國家視為重要的政治信號。因此ECFA簽訂前後,我國各項經濟條約談判立即有了成效,這並非偶然。所以要說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其他經貿條約談判有所影響,絕非誇大。
最後,尚有認為馬總統一言「服務貿易不能重談,中國大陸也不會接受」,與服務貿易協定第23條的「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恰好牴觸。
這更是天大的誤會,所謂的修正是指條約生效後可以經過雙方協商再行調整,而不是談判文本生效前改動內容,要求對方重新協商。在前者的狀況至少雙方都已經確保多數談判內容的效力,局部改動比較能為雙方接受;而後者則是什麼都還沒拿到,就要重新協商,當然更為困難。更何況,從邏輯上來說,這第23條也是協定的一部分,尚需經過國內程序才會發生效力。既然還沒發生效力,又何能引據主張對方要重新談判呢?
服務貿易協定事關重大,我們應該保持嚴密的關注和監督,但是同時也應注意資訊的正確性,太急著否定或是肯定恐怕對此議題幫助有限。
